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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火庆、曾菊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火庆,曾菊香,李勇涛,胡员,肖润林,许小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0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火庆,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申请执行人:曾菊香,女,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执行人:李勇涛,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胡员,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肖润林,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许小万,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杨火庆、曾菊香与李勇涛、胡员、肖润林、许小万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涛、胡员、肖润林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许小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2631.42元,已执行192279元,未执行22035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