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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平安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保字第02号申请人:平安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法定代表人:李生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法定代表人:金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平安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轮候冻结了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8万元。现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浙011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生林审判员  刘 兵审判员  范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