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克军、孙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军,孙宝玉,王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陈克军,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宝玉,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兆君,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克军与被执行人孙宝玉、王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