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与余德海、罗观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号**幢*层*号商场。主要负责人:钟前攀,该会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德海,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观海,男,生于1988年8月27日,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余德海、罗观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罗观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在一审中向人民法院确认的的送达地址为: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46号;收件人:钟前攀。2017年7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按照上述地址及收件人姓名向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送达开庭传票。2017年7月4日,因收件人钟前攀拒收,该邮件被退回我院。在确定的开庭时间,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力尚美健身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程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秀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