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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冕宁县方正电力有限公司诉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雅安管理分公司冕宁管理处、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人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冕宁县方正电力有限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雅安管理分公司冕宁管理处,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254号原告:冕宁县方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正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庚,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雅安管理分公司冕宁管理处。住所地:冕宁县雅西高速公路冕宁收费站。主要负责人:许建杰,该管理处处长。被告: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四川高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四川高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政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四川川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城东大道。法定代表人:叶承明,该电力公司董事长。原告冕宁县方正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雅安管理分公司冕宁管理处、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川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冕宁县方正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冕宁县方正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冕宁县方正电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348.20元,减半收取29674.10元,由原告冕宁县方正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罡英审 判 员  游贤玫人民陪审员  周富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