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思凡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082号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18号大唐西市三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吕建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思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2号立新大厦801室-090。法定代表人:邓水金。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思凡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2号立新大厦801室-090,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1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了《联营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作为合同甲方即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思凡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