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瑞珍、黄某与被执行人薛林、王素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珍,黄某,薛林,王素珍,高文静,薛某1,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徐瑞珍,女,194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申请执行人黄某,男,2002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黄北兵,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薛林,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执行人王素珍,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执行人高文静,女,1989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执行人薛某1,男,2008年5月2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执行人薛某2,女,2015年7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本院在执行徐瑞珍、黄某与薛林、王素珍、高文静、薛某1、薛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瑞珍、黄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薛林、王素珍、高文静、薛某1、薛某2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