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梅书磊与高天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书磊,高天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393号申请人:梅书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高天依,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梅书磊与被告高天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书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天一所有的位于农安县隆翔尊邸7栋2单元701室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梅书磊的担保人王振仑以其所有的车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1021910的奥德赛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天依位于农安县隆翔尊邸7栋2单元701室楼房,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王振仑所有的车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1021910的奥德赛轿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 平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瑞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