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世勤与曹小马、曹梦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勤,曹小马,曹梦杰,曹长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341号原告李世勤,女,1949年2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曹小马,又名曹文要,男,1974年9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曹梦杰,男,2001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曹小罗,系曹梦杰父亲,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赵海霞,系曹梦杰母亲,监护人。被告曹长春,男,1940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2017年7月13日对原告李世勤诉被告曹小马、曹长春、曹梦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9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首页中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195.08元”,更正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829.08元”。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木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