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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世勤与曹小马、曹梦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勤,曹小马,曹梦杰,曹长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341号原告李世勤,女,1949年2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曹小马,又名曹文要,男,1974年9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曹梦杰,男,2001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曹小罗,系曹梦杰父亲,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赵海霞,系曹梦杰母亲,监护人。被告曹长春,男,1940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2017年7月13日对原告李世勤诉被告曹小马、曹长春、曹梦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9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首页中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195.08元”,更正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829.08元”。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木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