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全文哲与崔高峰房屋买卖合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全文哲,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委托代理人卢有铭,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崔高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执行人全文哲与被执行人崔高峰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执行款1011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