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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恢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国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国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恢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7楼。法定代表人:关建辉。被执行人:殷国璋,男,香港居民,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国璋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番法民三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珠江花园广海阁3楼A室一间,本院已查封该房屋档案,因房屋价值与执行标的额悬殊较大,不宜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洁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