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卢开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5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开周,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开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玉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开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卢开周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县道由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仁和村北山往适中镇保丰村方向行驶,行至县道607线+500米处,被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罗大队民警拦下酒精呼气检查。后民警将被告人卢开周带至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卫生院抽血检验,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开周酒精含量为91.5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明,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卢开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开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卢开周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开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华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速录员 刘毅超(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