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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泽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481号原告: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36号2幢。法定代表人:胡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红勇,男,32岁,系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雅静,女,35岁,系公司行政主管。被告:吴泽林,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吴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