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28号申请人:单某,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单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单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