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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28号申请人:单某,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单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单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