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芬与刘学权、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157号原告:邓芬,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刘学权,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文春,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邓芬与被告刘学权、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邓芬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邓芬负担。审判员 秦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