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树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03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树勇,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关于王树勇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7)鲁15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3日移交执行。本院在执行王树勇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树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树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王树勇应履行罚金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5000元;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1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7175元。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