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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天升与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天升,严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038号原告:侯天升,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严涛,男,40岁左右,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侯天升诉与被告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进行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天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