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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社法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书强与孟天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强,孟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社法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孙书强,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孟天祥,男,汉族,1960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书强与被执行人孟天祥债务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