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社法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书强与孟天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强,孟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社法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孙书强,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孟天祥,男,汉族,1960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书强与被执行人孟天祥债务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