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杨旱水、吴庆龙、李艳、付秀娟、张国臣、韩国英、苑慧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杨旱水,吴庆龙,李艳,付秀娟,张国臣,韩国英,苑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住嘉荫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何晶,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旱水,男性,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乡互助村;被执行人:吴庆龙,男性,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乡互助村;被执行人:李艳,女性,1989年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乡互助村;被执行人:付秀娟,女性,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乡互助村;被执行人:张国臣,男性,1961年4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乡互助村;被执行人:韩国英,女性,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乡互助村;被执行人:苑慧敏,女性,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乡互助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杨旱水、吴庆龙、李艳、付秀娟、张国臣、韩国英、苑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艳名下有2万元存款,法院依法予以扣划,用以交纳申请执行费741元,余款19,25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其他没有发现以上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林审判员 王兴全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