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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章新泉与夏华重、阮世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泉,夏华重,阮世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04号原告:章新泉,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华重,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阮世农,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原告章新泉与被告夏华重、阮世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章新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作为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思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