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茂林与何晓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茂林,何晓浪,陈昌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342号原告:夏茂林,男,汉族,1998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敏,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晓浪,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昌海,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江津区邮政大楼后侧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顾先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茂林与被告何晓浪、陈昌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茂林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茂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夏茂林负担。审判员 黄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