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云国与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陈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国,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陈荣,潜进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2857号原告:王云国,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长虹北路汽车检测修理厂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住所地: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文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林,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系汉江国际老年公寓职员,住襄阳市襄城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强,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系汉江国际老年公寓职员,住宜城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荣,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潜进娥,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王云国与被告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陈荣、潜进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国、被告老年公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林、任国强、被告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潜进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100800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延期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3、判令被告依约定承担违约金;4、判令被告赔偿其多年来的讨债成本8200元;5、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原告经陈荣、潜进娥说服及担保在老年公寓投资80000元,到期后,老年公寓拒绝还本付息,经陈荣和潜进娥继续劝说,原告延长投资一年。但到期后,老年公寓仍然拒绝还本付息,陈荣和潜进娥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故提起诉讼。被告老年公寓辩称,原告与老年公寓签订的服务协议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现合同尚未到期,老年公寓并未违约;福利补贴可用来抵扣入住费用;原告要求赔偿讨债成本事实理由不足;原告退还本金申请未经老年公寓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被告陈荣辩称,其是老年公寓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即使其提供担保,也是一般担保,应由老年公寓先行承担责任;原告与老年公寓签订服务协议其未从中获利。被告潜进娥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8日,原告王云国与被告老年公寓签订《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至尊卡服务合同书》,约定王云国向老年公寓支付订金80000元办理至尊卡(该款在王云国入住时转为房费及服务费用),凭卡可办理老年公寓二期《居住权益书》,享有居住优惠权,福利补贴权,优先入住权,持证优待权,转让、馈赠、继承权和置换权,合同履行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其中福利补贴权是指王云国在合同前两年可连续享受老年公寓每年赠送的价值9600元的福利补贴,如不按年领取即可累计在公寓的个人账户上,作为后续消费和剩余金额的累计;后三年每年可获得当年领取福利补贴时卡上剩余金额6%的消费券赠送。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两年后,王云国可自行选择是否保留或取消预订,若保留预订,王云国可继续享受《居住权益书》上约定的各项权益;若取消预订,老年公寓应将预定金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全额返还,合同自行终止。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承担8%违约金及赔偿金。合同签订后,王云国向老年公寓支付预订金80000元。两年后,王云国拟取消预订,但经双方协商,王云国又决定将原先的预订金80000元、其尚未领取的第二年福利补贴9600元及自行添加的400元共计90000元,继续作为预订金存至老年公寓,期限为12个月。2016年5月17日,王云国向老年公寓提交《申请书》,载明上述90000元转存至老年公寓12个月,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年利率与当时存入利率(即2014年4月28日存入80000元办理至尊卡时利率)相同,并注明“到期利息(¥10800)本加息共计(¥100800)”。老年公寓在该申请书上签章确认。公寓员工陈荣、潜进娥给王云国出具《担保书》一份,承诺愿为王云国与老年公寓“合同约定的本息提供担保”。2017年4月,王云国要求老年公寓及陈荣、潜进娥返还预订金本息100800元未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王云国与老年公寓签订的至尊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两年后即2016年4月27日后,王云国即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保留或取消预订,故2016年5月,王云国经与老年公寓协商一致,以王云国提交申请书、老年公寓签章确认的方式,对预订金数额和期限进行的相应变更,是对原至尊卡服务合同的部分变更,对双方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老年公寓到期后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云国要求老年公寓偿还预订金本息10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云国要求老年公寓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延期还款利息,同时要求老年公寓按约定承担违约金。经查,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承担8%违约金及赔偿金,并未约定延期还款利息,故老年公寓应当依合同约定向王云国支付违约金7200元,王云国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云国要求老年公寓赔偿其讨债成本8200元,虽为此提供了出租车发票、收条等证据,但不能证实与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王云国要求陈荣、潜进娥与老年公寓共同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因陈荣、潜进娥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老年公寓与王云国合同约定的本息提供担保,即保证范围限于预订金本金及利息,故陈荣、潜进娥应当对100800元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违约金7200元部分不承担责任。陈荣、潜进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老年公寓追偿。被告老年公寓辩称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现合同尚未到期,故老年公寓未违约。本院认为,双方服务合同期限虽约定为五年,但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两年后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亦另行约定将合同期限变更为2017年4月26日,故老年公寓该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老年公寓辩称福利补贴可用来抵扣入住费用,王云国退还本金申请未经老年公寓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并未约定福利补贴必须抵扣入住费用,亦未约定退还王云国预订金必须以老年公寓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为前提条件,故老年公寓该抗辩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荣辩称,其是履行职务行为,未从中获利,王云国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即使提供担保,也是一般担保,应由老年公寓先行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因陈荣对《担保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其保证人身份应予确认;担保书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陈荣上述抗辩理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云国预订金本金及利息共计100800元;二、被告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云国支付违约金7200元;三、被告陈荣、潜进娥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荣、潜进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追偿;四、驳回原告王云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