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光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志军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美,雷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光美,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雷志军,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光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2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