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8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黎娜、秦健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娜,秦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娜,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健,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黎娜因与被上诉人秦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此,黎娜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二审诉讼的申请,秦健同意黎娜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黎娜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黎娜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也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黎娜撤回上诉;三、准许黎娜撤回一审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黎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苏 展审判员 胡张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