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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凌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070号原告凌某,女,1986年生,汉族,上海市金山区临潮一村。被告赵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临潮一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