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重庆久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久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170号原告:重庆久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余正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刚,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赵翔。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廖东。本院受理的重庆久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久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久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久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保全费2270元,由重庆久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远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