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倪彬杰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倪彬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彬杰,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彬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5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邬 梅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