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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金德手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金德手套有限公司,济宁宏丰顺源工贸有限公司,李良建,宋成新,杨爱军,高道宽,郭红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641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金德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万张乡忙生铺村西50米,组织机构代码57168883-0。法定代表人:李良建,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宏丰顺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张山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0477468U。法定代表人:高道宽,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良建,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宋成新,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杨爱军,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高道宽,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郭红芹,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金德手套有限公司、济宁宏丰顺源工贸有限公司、李良建、宋成新、杨爱军、高道宽、郭红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