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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工业园区118号。法定代表人:丁保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26-502室。负责人:原伟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