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教师,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9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校长,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履行款201262.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武鸣支行账号为62×××76的银行存款。2、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鸣县支行账号为62×××1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