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杜友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杜友州,连云港华心达贸易有限公司,姚继业,陈建平,孙海娟,连云港吉富凯物流有限公司,朱保家,陈亮,连云港长通物流有限公司,仲崇修,李宁,张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中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国际大厦A座22层。法定代表人杜友州,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友州,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华心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东巷村103号。法定代表人姚继业,总经理。被执行人:姚继业���男,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陈建平,男,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孙海娟,女,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吉富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巷102室。法定代表人朱保家,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保家,男,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5#-6室。法定代表人许孟奎,总经理。被执行人:仲崇修,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李宁,女,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张咏波,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执行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杜友洲、连云港华心达贸易有限公司、姚继业、陈建平、孙海娟、连云港吉富凯物流有限公司、朱保家、陈亮、连云港长通物流有限公司、仲崇修、李宁、张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已轮候查封,车辆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