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伟东与被申请人刘小龙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伟东,刘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财保28号申请人:何伟东,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申请人:刘小龙,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申请人何伟东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小龙存放在临洮县八里铺镇某村某社家中和临洮县洮阳镇某村宅院内的党参22000公斤(价值约50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何伟东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某路某小区26幢95单元95XX号住宅楼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伟东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小龙存放在临洮县八里铺镇某村某社家中和临洮县洮阳镇某村宅院内的党参22000公斤,扣押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何伟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