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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与黄升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黄升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2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温忠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峰,该行职员。被告:黄升兆,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与被告黄升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以本案纠纷已解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桂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