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金相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相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51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相,男,1997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决定,2017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相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金相在昆明市地铁二号线车厢内,当地铁停靠火车北站站台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抢夺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金色OPPOR9型手机一部。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李金相在本市五华区庆云街迎新巷中通快递营业点附近被民警抓获,缴获被抢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金相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视频监控及被告人李金相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相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金相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金相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相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