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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0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世芬、龚徜徉与李天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芬,龚徜徉,李天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051号之二原告:张世芬。原告:龚徜徉。被告:李天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芬、龚徜徉诉被告李天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世芬、龚徜徉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芬、龚徜徉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芬、龚徜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00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原告张世芬、龚徜徉负担。审判员  解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野附本案适用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