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0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世芬、龚徜徉与李天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芬,龚徜徉,李天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051号之二原告:张世芬。原告:龚徜徉。被告:李天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芬、龚徜徉诉被告李天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世芬、龚徜徉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芬、龚徜徉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芬、龚徜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00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原告张世芬、龚徜徉负担。审判员 解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野附本案适用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