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程彤冰、许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彤冰,许明明,陈榆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110号申请人程彤冰,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许明明,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陈榆颖,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程彤冰与被申请人许明明、陈榆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彤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许明明驾驶的陈榆颖所有的鄂S×××××号小型客车,并已提供担保,如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申请人程彤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榆颖所有的鄂S×××××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程彤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