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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彦、孟祥勇与被上诉人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彦,孟祥勇,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个体,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郑淑珍,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个体,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杨德明,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彦、孟祥勇因与被上诉人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彦、孟祥勇以本案三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彦、孟祥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彦、孟祥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本院减半收取4600元,由上诉人刘彦负担2300元,由上诉人孟祥勇负担2300元,退还上诉人刘彦2300元,退还上诉人孟祥勇23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盖世非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