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钦山申请执行马英利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钦山,马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刘钦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符草楼镇。被执行人马英利,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刘钦山申请执行马英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钦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04执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责任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