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执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建珍、夏思龙与谢建群、孙雪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珍,夏思龙,谢建群,孙雪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建珍,申请执行人夏思龙,被执行人谢建群,被执行人孙雪毛,申请执行人李建珍等与被执行人孙雪毛、谢建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国红审 判 员 钟明华代理审判员 罗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