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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建珍、夏思龙与谢建群、孙雪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珍,夏思龙,谢建群,孙雪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建珍,申请执行人夏思龙,被执行人谢建群,被执行人孙雪毛,申请执行人李建珍等与被执行人孙雪毛、谢建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国红审 判 员  钟明华代理审判员  罗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