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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恒业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赵宗生、刘平安、四川省精强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恒业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赵宗生,刘平安,四川省精强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保1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业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宗生。被执行人:刘平安。被执行人:四川省精强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四川省恒业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宗生、刘平安、四川省精强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50000元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恒业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宗生、刘平安、四川省精强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5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