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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前金与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前金,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811号原告:余前金,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西路恒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应均良。被告:应均良,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余前金与被告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向余江法院申请破产重组,原告已经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前金撤回对被告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原告余前金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原告余前金负担。审 判 员  江想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