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武汉长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武汉长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966号原告:李志勇,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被告:武汉长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新洲大道。法定代表人杨二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志勇与被告武汉长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志勇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延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