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建锋、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锋,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罗建锋,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罗建锋申请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罗建锋案款174312.0元,承担执行费2515.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90000元,负担执行费2515.0元,尚有8431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