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贝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贝建军,王静芬,崔飞龙,赵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5424338-8。住所地:宁波市大庆南路11-27(单)号。代表人:祁一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贝建军,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静芬,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崔飞龙,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赵淑萍,女,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贝建军、王静芬、崔飞龙、赵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崔飞龙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天童北路1127号502室房地产。2017年7月8日,买受人徐良平以29.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天童北路1127号502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天童北路1127号5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7230号】归买受人徐良平(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徐良平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