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行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鲁怀道、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鲁怀道,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行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怀道,男,汉族,1940年12月16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原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昌宁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号。法定代表人段忠,理事长。原一、二审第三人鲁霞飞,女,汉族,1973年4月9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申请再审人鲁怀道因其诉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行终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鲁怀道以因涉案贷款人已归还贷款,昌宁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已将房地产权证归还再审申请人,现房地产权证已能按照正常程序变更,所以本案诉讼已没有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鲁怀道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鲁怀道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光喜审判员 张宣平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