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30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李小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小云,雷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0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云,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雷良艳,女,195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李小云、雷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西桃民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雷良艳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86号3栋四单元5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小云、雷良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3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对被执行人雷良艳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86号3栋四单元501室房产拍卖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9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李静(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E7927于2017年7月8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86号3栋四单元501室住宅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77989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86号3栋四单元501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86号3栋四单元5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静(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静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静(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