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景占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英,景占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609号原告:刘月英,女,193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军,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占海,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英与被告景占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月英负担。审判员 张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