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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景占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英,景占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609号原告:刘月英,女,193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军,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占海,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英与被告景占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月英负担。审判员  张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