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乃瑞与刘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瑞,刘守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530号原告:刘乃瑞,居民。被告:刘守银,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乃瑞诉被告刘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乃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