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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乃瑞与刘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瑞,刘守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530号原告:刘乃瑞,居民。被告:刘守银,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乃瑞诉被告刘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乃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