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罗海军与尚士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军,尚士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罗海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士学,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尚士学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士学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尚士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罗海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士学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庹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