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建辉与许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辉,许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602号原告:林建辉,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翔,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建辉与被告许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林建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辉自愿对许翔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林建辉负担。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祖宁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